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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主编 时间:2021-09-01 来源:未知

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育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教育公平的公信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21】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责任部门为教务处,并制定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建立健全落实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核查工作。

第四条 本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负责抓好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学籍管理职能,强化责任,严格管理,狠抓落实,牢牢守住教育公平正义的底线。

第五条 本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第二章 录取与发放通知书

第六条 学校要规范录取信息告知和录取通知书寄递管理。在录取期间,及时下载录取电子档案并妥善保管存档。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布录取信息,明确录取信息查询通道,提供网站、短信等方式供考生或家长查询录取结果。探索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电子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确保学生及时快捷获取录取信息。

    要进一步严格录取通知书寄递管理,建议专人负责制,规范寄递程序和操作流程。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使用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寄递,不得采用平信方式寄递,寄递详情单等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要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会同邮政企业准确填写新生录取通知书收件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等详细信息。录取通知书必须寄给考生本人,原则上应该由考生本人签收,不能寄到学生高中阶段的学校代收。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过程跟踪高校录取通知书邮件收发状态,确保寄递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和邮件安全。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齐预收学费等费用。各系部要逐一查验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电子档案、毕业档案等证件材料,与学生本人实行严格的对照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请假经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保留2周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创业、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1 年。

第九条 严格新生入学后复查。学校要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实行工作人员一人一查、一人审核并签字确认的工作机制。对新生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特殊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存疑信息。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严格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学校在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后,按照学籍电子注册有关要求,依据审定的新生学籍注册名单,明确专人及时登入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学校要督促指导所有新生及时登入学信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核实纠正。学校对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随时要做好该项工作的监督和核查。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学院,学院将材料汇总后提交教务处,经审核同意暂缓注册。未办理暂缓注册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必须先注册,才能参加选课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四章 管理模式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分制: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学分制包括选课制度、主辅修制度和弹性学年制度等。 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证。(1学分=16课时)

第十三条 选课: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通过选课的方式选定修读的课程,并完成选定课程的学习、考核。对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学制:标准学制为3年的专业弹性学习年限为2至4年;即在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学生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 年。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退役后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后复学申请转专业学生,需提供与拟转专业相关的创业成果。复学或编下的学生,若原专业停招,可调整至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学校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只限于一年级学生。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高校不得批准转专业:

1、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2、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3、由艺术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或由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专业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

4、单招、技能高考录取学生只能在专业大类范围内转专业,不能转入其它大类专业;

5、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于单招、技能高考录取学生若本人强烈要求转其它专业大类学习,可以辅修第二专业的形式转入其它大类专业学习,但须通过专业考试,并由本人及家长签署承诺书:承诺本人自愿转入其它大类专业学习,但学籍、毕业证为录取专业学籍和毕业证。如果需要,学校可以为学生出具辅修专业描述性证明。

第十七条 关于转学,学校原则上不容许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一般以下几种情况不能转学:

1、凡异校注册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异校注册学生是指甲校注册乙校就读、双方协议转学的学生。

2、降分录取的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降分录取专业,只能在降分录取的同类专业之间转学转专业。

3、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4、定向、委托培养和联合培养学生不得转学。

5、不同层次、不同学制和不同学习形式之间不得转学、转专业。

6、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除外)。

7、入学未满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8、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转学。

9、民办学校转入公办学校。

10、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3、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4、本人申请休学者;

5、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 年;

6、学生休学一般1 年为期,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复学:

7、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到校申请复学;

8、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校医院复查认可;

9、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10、经过学校审查,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警告、编下与退学

第十九条 编下:各学院(部)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补考工作结束后,统计每个学生的总学分数。学业成绩(经补考后)未达到应取得学分60%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条 退学: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退学

1、编下次数超过两次者;

2、一学期旷课达50 学时或各学期累计旷课达100 学时者;

3、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三年制专科生超过5年者(不含服兵役);

4、休学期满2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严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籍学历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严格按照学生实际学籍状态进行标注,确保每个学生学籍客观、真实、准确无误,实现在校学生信息有进有出、有始有终的全程化管理。在校生的学年电子注册要按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和时限完成。学校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要严格比照录取信息、学生档案、国家人口库等进行审核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严格学历证书管理与注册。学校应严格按照高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学历证书(含学历证明书)的颁发和电子注册,建立健全学历证书核查机制,学校要将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人像比对不一致、违反招生规定、无学籍、空挂学籍或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得颁发学历证书。无合格学历证书,不得电子注册。学历注册并提供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因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学习过程、户籍、学历证书、图像等信息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做好档案收集整理、检查核对、鉴别归档、保管使用、转送移交、就业派遣等工作。学生档案包括学生身份信息、新生入学登记表、学籍注册、变动及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登记表等,确保从学生报到入学到毕业离校全过程档案真实准确、规范完整。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档案电子化,采用纸质、电子多种保存形式,确保档案长期保存。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入学通知书: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

2、基本信息:由教务处提供;

3、体检表:由学工处提供;

4、在校期间奖惩材料:由系部、学工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提供;

5、学生历年成绩表:由系部、教务处提供;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系部与教务处负责提供。

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上述材料由教务处(学籍中心)统筹收集,并负责整理归档。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明确牵头负责的分管校领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高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学籍学历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本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工作复查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工作内容、程序步骤、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在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相关工作给予条件保障。配齐配强学籍学历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籍学历管理业务培训,加强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并确保学籍学历管理专人专职专岗和队伍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信访举报工作机制,对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对可能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工作要抓实,要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权力、失职失责等情形,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审核各环节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信访举报的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第二十九条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2019年9月15日起开始实施执行,之前同类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