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23年5月更新)
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332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用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发放对象
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因突发事件致困致贫的学生。
第三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补贴;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补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辅导、技能培训补贴;
(4)学生经济援助(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返乡路费补贴;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送温暖活动、学生资助育人等实践项目资助;
(7)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的政策规定和经主管部门测算下达的下拨额度,制订具体的预算,发放资助时要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接受资助和奖励的综合情况,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原则上,特殊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但如学生因突发性特殊困难需要经济援助,可提供相关材料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其资助额度。
针对家庭困难学生开展学业辅导、技能培训、科研及获奖资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具体项目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第五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申请流程
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批后发放。项目活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第六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前必须有经费预算,使用过程中做好发放管理,和财务做好核对发放工作,接受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