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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总体方案

作者:主编 时间:2021-06-17 来源:未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和我省贯彻实施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鄂办发【2011】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充分发挥高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推动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标准化建设,并以此工作平台建设为抓手,切实推动我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同时,鼓励各高校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发挥优势和特色,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以及人才培养规律出发,按照“标准统一、程序公开、分步实施、统筹推进”的工作思路和“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的工作要求开展我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标准化建设。

第一步,在“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全省各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100%达标,按照“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的工作要求,立项建设100个左右“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以下简称“达标中心”)和20个左右的“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全覆盖,不断提高大学生的身心素质,切实减少因心理问题导致的极端事件的发生。

第二步,在“十三五”期间,继续督促少数未达标的高校建成达标中心,同时兼顾特色、布局以及承担社会任务的能力等再择优重点建设10-20个左右的示范中心。修订完善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设标准,引入竞争流动机制。探索建立远程督导和培训系统。继续巩固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各项成果,进一步发挥示范中心在教育咨询、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方面的作用。

三、建设标准

 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立项建设,采用同一指标体系,以不同分值标准进行区分。详见附件中“建设与评审标准”。其中以下7项内容是重点:一是加强领导,建设务实高效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二要认真落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按照1:3000-5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在专职教师职前训练和职后继续教育上做出切实保障;三是积极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学分化和必修必选课设置;四是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不断创新,拓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途径;五是遵循专业规范,加强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心理咨询服务水平;六是完善宿舍、班级、院系、学校心理危机四级预警系统,将预防、预警、干预相结合,加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七是强化心理健康教育条件建设,保障心理健康教育的用房、经费和设施设备,切实按照生均10-15元的标准划拨专项工作经费。

 四、建设规划

 2011年,各高校按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校心理健康教育建设规划。

 2012年——2015年,每年评审立项达标中心25个左右,评审立项示范中心6个左右。届时具体通知。

 2015年之后的建设计划将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及相关建设规划具体制定。

 五、申报立项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及我省实施意见(鄂教思政〔2011〕8号)精神,认真对照我省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建设与评审标准”开展自查和整改,结合实际确定创建目标,并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相应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申报面向全省所有普通高校。只要学校自查达到“建设与评审标准”中相应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其中申报示范中心的,还须具备由高水平专家担任主任、师资队伍齐全且组合优化、教学覆盖面广、对周边高校学生服务具备一定开放性、能在本层次、本区域或本类型高校中起到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等条件。获得达标中心立项或通过检查验收的,经过努力符合示范中心申报条件的,鼓励申报示范中心,且获得相应的加分奖励。

 2.申报材料。各高校申报材料需以学校名义申报。未经学校审阅并加盖学校行政公章的不予以受理。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和相关支撑材料。

 3.受理机构。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和复查工作由省教育厅思政处负责。

 4.评审专家。吸收省内外专家组建专家库,确保每次评审都有一定比例的外省专家参与。

 5.评审方式。①初步评选。省教育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示范中心和达标中心申报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并按照批次计划分别确定实地考察高校。具体分两步,第一步审查示范中心申报材料确定示范中心考察对象。对直接申报示范中心而未通过初步评选的,转报为达标中心申报材料;第二步审查达标中心申报材料(含转报的材料)确定达标中心考察对象。②实地考察。实地查看人员配备、场地、条件、环境、设备以及机构编制、经费拨款、领导小组相关文件;与部分教职员工、学生座谈;开展工作效果测评,等等。③听取汇报。学校负责人介绍建设情况及思路。申请立项示范中心的,还需陈述可行性。省教育厅专家组进行提问和质疑,并给予指导和初步反馈。

 6.研究立项。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学校近几年工作情况综合确定立项建设的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教育厅将所在高校提交的建设承诺书进行备案(承诺书式样另行制定,包括明确建设任务、目标、时限以及摘牌的情形等),再正式发文立项筹建。

 六、建设经费

 各高校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标准化建设。对立项建设的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省教育厅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七、管理办法

 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立项建设满1周年后,所在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申请开展验收评估。通过验收评估的,省教育厅将正式授牌。未通过验收评估的,给予1年整改期,验收通过后再授牌。经过1年整改期后仍未通过验收评估的,立项的达标中心直接取消资格;立项的示范中心取消资格,按照达标中心验收标准并结合实际决定是否授予达标中心牌匾或者完全取消资格。

 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标准化建设是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高校党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督导巡视组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第一轮建设期(2016年之前)仍未通过达标中心评审立项的高校,省教育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与相关考核项目进行联动挂钩。同时,采取相关措施继续督促其达标,且不再受理其申报示范中心。

 示范中心和达标中心正式授牌后,每4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复查),并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复查合格的,省教育厅将继续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合格者将取消“湖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或达标中心”称号。省教育厅将根据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完善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积极争取让示范中心获得与省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相当政策地位。

 省教育厅拨付的资助资金为专项经费,应按照国家财政经费相关政策使用,用于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

 八、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高校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站在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切实提升人才素质的高度,大力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充分把握我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建设的重要契机,切实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条件平台和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体系和投入保障体系,理顺工作机制,为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和师资队伍的建设搭建坚实的平台。

 2.认真准备。各高校要按照我省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和示范中心建设方案和“建设与评审标准”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并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暂时未达到申报条件的,要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可以自行组织专家咨询指导,在继续创优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加大建设力度,力争早日达到申报条件。

 3.注重实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标准化建设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载体,目的是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提档升级。各高校不能“就中心建设谈中心建设”,而要将中心建设作为促进工作的契机和手段,不断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效果,尤其是要不断地减少心理问题危机事件的发生。

 4.加强管理。各高校要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达标中心或示范中心创建工作的全程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试行规则,并按照省里要求不断修订完善,充分保障中心的平稳有序运行,充分发挥中心应有的各项职能作用。

 

                                                                                                      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