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中、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3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成员本人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予以回避。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档。
第十条 特别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认定的,对贫困户建立相关档案,把贫困户的困难程度记录在案;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农村家庭完全失去经济来源,无法凭自己能力完成学业。讲简单点就是农村的五保户;
5、烈士子女:证明材料:烈士证,由民政部门认定;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明显低于其他一般同学的学生:
1、父母中有一方大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2、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
5、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6、孤儿,有“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第十二条 一般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生活相对其他一般同学较为困难的学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较困难;
4、除父母外,本人残疾或家有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6、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休学、留级或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5、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高消费现象者;
6、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7、在校内外租房或抽烟、酗酒、赌博、经常出入社会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者;
8、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9、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10、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11、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12、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院系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具体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电话、走访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个人申请或确认,具体如下: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并对所填写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学校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3)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4、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确认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7、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该年度学生资助的依据。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网络、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应及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重新认定并上报学生资助中心,且在后续资助工作中也要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同类认定规定作废。
附件1-2 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确认表(样表).docx